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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新浪微博下载2019_V9.37.82
新浪微博下载2019_V9.37.82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,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。现实生活中,一些非机动车逆行、超速、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。本案中,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,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,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,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,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。新浪微博下载2019_V9.37.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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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粮食产业园项目占地面积201亩,总建筑面积5.6万平方米,合计仓容量约22.65万吨,规划建设17栋低温平房仓、10栋低温浅圆仓、粮食加工厂房和烘干中心。园内集粮食仓储物流、加工贸易、检验检测、种子研发等为一体,应用智能化粮情监测系统实现从粮食入库、检验、储存到出库的无死角、全方位智能监管。徐瑞摄(人民图片网)《新浪微博下载2019_V9.37.82》